法規名稱: | 保險業自行辦理業務員保險商品教育訓練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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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3.12.13 自同意備查後 6 個月實施。 |
為規範保險業自行辦理保險公司內部業務員保險商品教育訓練之內容,避
免有引導或誘使業務員不當招攬並確保保險公司應建立事前審核及事後查
核之管理機制,以保障消費大眾權益,維護保險業務員之專業形象,特訂
定本自律規範。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
0420637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0 條;並自同意備查後 6 個月實施
保險業自行辦理業務員保險商品教育訓練,應遵循保險相關法令、金融消
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
0420637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0 條;並自同意備查後 6 個月實施
本自律規範所稱之「保險業自行辦理業務員保險商品教育訓練」係指保險
業依業務員招攬保險種類辦理之保險商品教育訓練課程、保險業自製之商
品宣導說明(如新商品介紹)教育訓練。
前項訓練教材應避免涉有引導或誘使業務員或通路不當招攬情形。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
0420637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0 條;並自同意備查後 6 個月實施
保險業依前條辦理之教育訓練內容,應基於社會一般道德及保護金融消費
者之精神訂定,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確保該商品教育訓練內容之正確性及衡平性,不得針對利率、費用
、報酬及風險有誇大或不實說明(例如:僅揭露個別年度之高報酬率
或分紅保單僅強調高分紅報酬、傳統保單強調年化報酬率(IRR) 等
),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比較等之情形。
二、教育訓練內容應與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
文件相符。
三、教育訓練內容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建議業務員以勸誘保戶提前解約、轉而投保新契約之方式進行招攬
。
(二)藉主管機關對保險商品之核准、核備或備查,而教育業務員誤導消
費者認為政府已對該保險商品提供保證。
(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商品,預為教育訓
練。
(四)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教材內容,或對同業為攻訐、損
害同業或他人營業信譽之商品教材。
(五)建議業務員以展期、解約、減額繳清、保單貸款、贖回或部分提領
為招攬話術進行招攬。(人身保險業適用)
(六)建議業務員以準備金利率調整、保費調漲、停售、贈送、免費等作
為招攬訴求。或以基金、存款等作為招攬保險之名義。(人身保險
業適用)
(七)虛偽、詐欺、隱匿或誇大不實及其他誤導業務員行為之虞之教育訓
練內容(例如:誇大保險商品的保障範圍、理賠金額或唆使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未於要保書內「業務
人員報告書(招攬人員報告書)」中據實報告、未確認保戶商品適
合度或投保意願逕予建議保戶預先簽署空白要保文件或授權文件等
行為)。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
0420637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0 條;並自同意備查後 6 個月實施
投資型保險商品教育訓練內容除前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教導業務員讓消費者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例如:
保險商品穩賺不賠、利息比銀行定存及其他金融商品高等不當招攬話
術)。
二、如有保本字樣,應載明成就保本之各項條件。
三、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之商品教育資料,不得教導業
務員得以保證保本保息為招攬訴求。
四、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委託投資事業投資帳戶之商品教育訓練內容,不
得有下列情事:
(一)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為負擔損失之表示。
(二)對委託投資事業投資帳戶之績效,為不實陳述或以不實之資料或僅
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作誇大之宣傳或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
限制事項。
五、教育訓練內容如有揭示投資型報酬者,應揭露全期年化報酬率,不得
僅以個別年度之高報酬率進行教導,且應揭示投資風險警語。
六、應明確揭示投資型保險商品隱含之各項風險。
七、不得有違反「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之情形。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
0420637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0 條;並自同意備查後 6 個月實施
保險業自行辦理業務員保險商品教育訓練之內容不得以教育訓練內容僅供
公司內部教育訓練參考並未對外公開等事由,而有違反前二條規定之情形
,且不得牴觸保險商品之內容。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
0420637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0 條;並自同意備查後 6 個月實施
保險業應訂定自行辦理業務員保險商品教育訓練管理審查規範,及第一條
規定之事前審核及事後查核管理機制,包括事前審核教材時會辦法遵單位
、事後由稽核單位辦理查核之管理機制、相關軌跡之留存等事項,並將本
自律規範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保險業應將第三條第一項辦理之保險商品教育訓練相關資料檔案適當保存
至保險商品停止銷售後至少 5 年,俾利保險業妥適執行定期查核機制。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
0420637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0 條;並自同意備查後 6 個月實施
保險業派任人員至合作通路辦理保險商品教育訓練者,準用本自律規範規
定。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
0420637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0 條;並自同意備查後 6 個月實施
保險業違反本自律規範經查核屬實者,經所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下稱產險公會)理事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
險公會)理監事會決議後視情節輕重要求提出書面改善計畫、予以書面糾
正,或處以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之罰款,並於決議後一個月
內呈報主管機關。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
0420637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0 條;並自同意備查後 6 個月實施
本規範經產險公會理事會及壽險公會理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
0420637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0 條;並自同意備查後 6 個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