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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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
第 7 條
董事會權責
董事會應負責督導責任地圖制度之執行,透過該制度確認應當責之高階管
理人員責任,以確保責任地圖制度之有效性。董事會得授權其轄下委員會
負責督導公司相關業務類別之營運及決策,以健全決策功能及強化管理機
制。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