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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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
八、第四點至第六點關於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要保書告知事項
之內容及詢問之期間長短,保險人得自行簡化內容或縮短期間。如因
配合保險商品特性有其特殊之需要及考量,欲加列問項或增加問項之
內容時,應另提具相當之證明以說明此項目足以影響危險之估計(如
最近三年之核保標準或實際理賠經驗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
列入。
前項情形,如保險人欲加列之問項或增加問項之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
涉及通案性質者,應交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報准後
,方得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