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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八、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 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 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 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 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