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
八、簽證精算人員應基於誠信原則,完成簽證報告,並維持其機密性,且
工作底稿應自簽證報告完成日起保存七年。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304
9176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
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9 條
九 簽證精算人員應秉最大誠信原則,並依本法、本管理辦法及本注意事
項完成精算意見書。簽證精算人員應維護精算備忘錄不被公眾檢閱之
機密性,且其工作底稿應自精算備忘錄完成日期起保存七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