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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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 |
八、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遵守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等相關法令,並符合保
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等相關規範。
(二)應確保節目內容之正確性,不得有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及宣
傳,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節目宣稱之內容。
(三)不得對同業有不實之攻訐或遂行不公平競爭或不當價格比較之內容
。
(四)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五)不得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六)不得有影響社會風氣,產生暗示作用之言論。
(七)不得有影響兒童身心健康等不雅言詞。
(八)使用合法授權之片頭、片尾曲、襯底音樂或 MTV,片頭、片尾應加
列服務及申訴電話。
保險業之稽核部門應負責監督從事電視行銷所製播之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