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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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第 8 條
保險業為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得從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交易之認購(售)權證。
二、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
三、就實際持有且可明確對應之現貨部位,與符合第六條第三款所定條件
之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於店頭市場從事賣出
買權或利率交換選擇權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