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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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
八、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遺失或毀損其所領取之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
收據時,保險業應要求其說明遺失或毀損之理由,並作成書面紀錄。
若保戶於繳費後收到之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係為已遺失或毀
損者,保險業仍應對該保戶依法負其責任。
法規名稱: |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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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