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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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
八、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與第三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共同持有股份,並合意作成書面者,依本注意事項第四點或第六點規
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時,應一併檢附該書面合意。
法規名稱: |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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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