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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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
第 8 條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得以電話行銷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並採取線上成交
者,依本辦法規定應說明或揭露事項,得由電話行銷人員以電話說明方式
為之。
法規名稱: |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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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