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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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
八、人身保險業每年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外匯風險強化準備,其計算金
額應依計算方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之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各月國外投資總額扣除外幣收付之非投
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負債及未避險且非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
票與基金之平均值乘上當年度避險比率差額,再乘上指定避險成本率
之金額。
當年度依第六點提存固定準備金之稅後金額於依第七點第二項扣抵後
之剩餘金額,得作為本點特別盈餘公積之扣除額。
當年度非依法令強制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自主辦理現金增資之金額
,得作為本點特別盈餘公積之扣除額。
人身保險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不足轉列特別盈餘公積-外匯風險強化
準備者,應於以後年度補提之,未於次一年度補提足應提金額者,主
管機關除得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
改善外,並得視情況,令其就應提列金額辦理增資,並得限制其資金
運用範圍。
本點特別盈餘公積僅得迴轉用於盈餘轉增資,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外,不得用以發放現金股利。
人身保險業每年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外匯風險強化準備之額度,除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納入董監事酬勞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