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申訴綜合評分值不計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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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
八、保險公司參與調處並成立之申請評議案件計件 0.5 件,參與調處未
成立之申請評議案件計件 0.75 件;申請評議後始和解未撤件之申請
評議案件計件 0.75 件;保險公司不參與調處且經評議決定為申請人
請求有理由之申請評議案件計件 1.5 件。
法規名稱: | 保險申訴綜合評分值不計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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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