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3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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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
八、保險費率檢視,除綜合比率設定合理上限外,仍應有合理下限設定之
評析,並就損失率及費用率等項目作深入分析,應以最近至少 3 年
之經驗資料做保險費率檢視之評析及表達意見,以維持費率公平性、
適足性、合理性原則,並瞭解公司經營情況並作為未來經營方針之參
考。
簽證精算人員如認為尚需其他資料以輔助評估時,可依據保險業簽證
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或員工提供所需
資料,並本其精算專業判斷及說明,如簽證精算人員得檢視保險業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4 條規定定期召開的保險商品管理
小組會議有關保險費率法令遵循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