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鼓勵保險業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投資方案 |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 
八、績效考核及鼓勵措施:
(一)本方案分別依第六點兩種投資方式,於實施期間每期各考核一次,
      各保險公司應於每期終了日後二十日內依保險業同業公會擬訂之填
      報表格,就每期投資績效函報保險業同業公會。
(二)保險業同業公會於接獲各保險公司函報每期投資績效,應於每期終
      了日後三十日內依下列標準及第六點兩種投資方式分別評選辦理新
      創重點產業投資績效優良之產險公司各計一名及壽險公司各計三名
      ,並函報本會予以頒獎表揚及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
評分標準=貢獻度×參與度+成長度
◆貢獻度之計算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方式投資:
  貢獻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第一百四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金額/全體壽險公
  司(或全體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
  、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總額]×100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方式投資:
  貢獻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金額/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
  )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總額]×100
◆參與度之計算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方式投資:
  參與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總金額/個別壽
  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可運用資金 35%]×100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方式投資:
  參與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總金額/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
  司)可運用資金 10%]×100
◆成長度之計算
  成長度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五兩種不同投資方式,按下列情況分別計算之。
(1) 情況一: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總額大於上期投資總額
      成長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金額較上期投資金額之成長率/全體
      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
      業之本期投資總額較上期投資總額之成長率]×100
(2) 情況二: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總額小於或等於上期投資總額
      成長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金額較上期投資金額之成長率/成長
      率為正之壽險公司(或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
      點產業之本期投資總額較上期投資總額之成長率]×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