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廢 鼓勵保險業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投資方案 |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 
一、目的:
    鼓勵保險業與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
    、新農業及循環經濟新創重點產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協助新創重點
    產業取得營運資金。
    二、實施期間:
    第一期:106 年 9  月 1  日至 107  年 8  月 31 日。(12  個月
    )
    第二期:107 年 9  月 1  日至 108  年 8  月 31 日。(12  個月
    )
    三、預期目標:
    在經濟成長率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期正數情形下,第一期保險公司
    對新創重點產業投資總金額增加新臺幣 300  億元(第二期依第一期
    執行情況再行擬訂)。
    四、承辦保險業:依保險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保險業,並以股份有
    限公司組織型態經營之各保險公司。
    五、投資對象: 
(一)綠能科技:太陽光電產業、LED 照明光電產業、能源風火輪產業(
      氫能與燃料電池、能源資通訊、生質燃料、風力發電、電動車輛)
      。
(二)亞洲矽谷:「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與「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
      」為兩大主軸,本案即以物聯網產業為對象,包含感測物件、網路
      傳遞、資料蒐集及應用服務等領域。
(三)生技醫藥:包含生技醫藥產業及健康福祉產業。生技醫藥產業涵蓋
      應用生技產業、製藥產業與醫療器材產業三大領域;健康福祉產業
      包括健康促進及養生福祉二大領域。
(四)國防產業:產品或服務可以滿足國防需求之產業,以航太、造艦及
      資安為主。
(五)智慧機械:整合智慧技術元素(如:機器人、物聯網、大數據、虛
      實整合、精實管理、3D  列印、感測器等),使其具備故障預測、
      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或自動排程等智慧化功能者。
(六)新農業:農林漁牧業及其加工製造業、服務業、機械設備製造業、
      機械設備租賃業、批發業等。
(七)循環經濟:從事能源資源整合供應及廢棄物循環利用之行業,包括
      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產製再生產品、取代製程原料及由原料供應商逆
      向回收再製成原料等循環利用行為。
    六、投資定義: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五辦理符合第五點投資對象之資金運用。
    七、資金來源:由承辦保險業資金辦理。
    八、績效考核及鼓勵措施:
(一)本方案分別依第六點兩種投資方式,於實施期間每期各考核一次,
      各保險公司應於每期終了日後二十日內依保險業同業公會擬訂之填
      報表格,就每期投資績效函報保險業同業公會。
(二)保險業同業公會於接獲各保險公司函報每期投資績效,應於每期終
      了日後三十日內依下列標準及第六點兩種投資方式分別評選辦理新
      創重點產業投資績效優良之產險公司各計一名及壽險公司各計三名
      ,並函報本會予以頒獎表揚及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
評分標準=貢獻度×參與度+成長度
◆貢獻度之計算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方式投資:
  貢獻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第一百四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金額/全體壽險公
  司(或全體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
  、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總額]×100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方式投資:
  貢獻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金額/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
  )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總額]×100
◆參與度之計算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方式投資:
  參與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總金額/個別壽
  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可運用資金 35%]×100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方式投資:
  參與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投資總金額/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
  司)可運用資金 10%]×100
◆成長度之計算
  成長度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五兩種不同投資方式,按下列情況分別計算之。
(1) 情況一: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總額大於上期投資總額
      成長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金額較上期投資金額之成長率/全體
      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點產
      業之本期投資總額較上期投資總額之成長率]×100
(2) 情況二: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總額小於或等於上期投資總額
      成長度= [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本期投資金額較上期投資金額之成長率/成長
      率為正之壽險公司(或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對新創重
      點產業之本期投資總額較上期投資總額之成長率]×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