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鼓勵保險業辦理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投資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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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
八、績效考核及獎勵措施:
(一)本方案分別依第六點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
款之投資,以及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五投資之兩種方式
,於實施期間每期各考核一次,各保險公司應於每期終了日後二十
日內依保險業同業公會擬訂之填報表格,就每期投資績效函報保險
業同業公會。
(二)保險業同業公會於接獲各保險公司函報每期投資績效,應於每期終
了日後三十日內依下列標準及第六點兩種投資方式分別評選辦理新
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投資績效優良之產險公司各計一
名及壽險公司各計三名,並函報本會予以頒獎表揚及登載於本會全
球資訊網。
評分標準=貢獻度×參與度+成長度
◆貢獻度之計算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方式投資:
貢獻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及公共投資之投資金額
/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及公共投資之投資總額﹞×100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五方式投資:
貢獻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二、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投資金額/全體
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五對
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投資總額﹞×100
◆參與度之計算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方式投資:
參與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及公共投資之投資總金
額/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可運用資金 35%﹞×100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五方式投資:
參與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二、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投資總金額/個
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可運用資金 40%﹞×100
◆成長度之計算
成長度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投資,以及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五投資之兩種方式,按下列情況分別計
算之。
(1) 情況一: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期投資總額大於上
期投資總額
成長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期投資金額較上
期投資金額之成長率/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
十六條之二、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期投
資總額較上期投資總額之成長率﹞×100
(2) 情況二: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期投資總額小於或
等於上期投資總額
成長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期投資金額較上
期投資金額之成長率/成長率為正之壽險公司(或產險公司)依保
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二、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
期投資總額較上期投資總額之成長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