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鼓勵保險業辦理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投資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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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
一、目的:
鼓勵保險業與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
、新農業及循環經濟新創重點產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協助新創重點
產業取得營運資金,並鼓勵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以及長照事業,
以減輕政府支出負擔。
二、實施期間:
第一期:107 年 9 月 1 日至 108 年 8 月 31 日。(12 個月
)
第二期:108 年 9 月 1 日至 109 年 8 月 31 日。(12 個月
)
第三期:109 年 9 月 1 日至 110 年 8 月 31 日。(12 個月
)
三、預期目標:
在經濟成長率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期正數情形下,第一期保險公司
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投資總金額增加新臺幣(下同
)400 億元,第一期至第二期累計增加 900 億元,第一期至第三期
累計增加 1,500 億元。
四、承辦保險業:依保險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保險業,並以股份有
限公司組織型態經營之各保險公司。
五、投資對象:
(一)綠能科技:太陽光電產業、LED 照明光電產業、能源風火輪產業(
氫能與燃料電池、能源資通訊、生質燃料、風力發電、電動車輛)
。
(二)亞洲矽谷:「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與「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
」為兩大主軸,本案即以物聯網產業為對象,包含感測物件、網路
傳遞、資料蒐集及應用服務等領域。
(三)生技醫藥:包含生技醫藥產業及健康福祉產業。生技醫藥產業涵蓋
應用生技產業、製藥產業與醫療器材產業三大領域;健康福祉產業
包括健康促進及養生福祉二大領域。
(四)國防產業:產品或服務可以滿足國防需求之產業,以航太、造艦及
資安為主。
(五)智慧機械:整合智慧技術元素(如:機器人、物聯網、大數據、虛
實整合、精實管理、3D 列印、感測器等),使其具備故障預測、
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或自動排程等智慧化功能者。
(六)新農業:農林漁牧業及其加工製造業、服務業、機械設備製造業、
機械設備租賃業、批發業等。
(七)循環經濟:從事能源資源整合供應及廢棄物循環利用之行業,包括
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產製再生產品、取代製程原料及由原料供應商逆
向回收再製成原料等循環利用行為。
(八)公共投資:包含交通運輸及公用事業之設施、社會住宅及老人住宅
之興建、河川、下水道之整治、環境保護之設施、殯葬設施、國民
休閒等公眾福利設施,以及其他配合政府政策獎勵及建設之公共事
業,或投資公共事業之地上權案。
(九)長照事業:長期照顧服務事業、出租不動產予長照事業。
六、投資定義: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二、五辦理符合第五點投資對象之資金運用。
七、資金來源:由承辦保險業資金辦理。
八、績效考核及獎勵措施:
(一)本方案分別依第六點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
款之投資,以及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五投資之兩種方式
,於實施期間每期各考核一次,各保險公司應於每期終了日後二十
日內依保險業同業公會擬訂之填報表格,就每期投資績效函報保險
業同業公會。
(二)保險業同業公會於接獲各保險公司函報每期投資績效,應於每期終
了日後三十日內依下列標準及第六點兩種投資方式分別評選辦理新
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投資績效優良之產險公司各計一
名及壽險公司各計三名,並函報本會予以頒獎表揚及登載於本會全
球資訊網。
評分標準=貢獻度×參與度+成長度
◆貢獻度之計算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方式投資:
貢獻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及公共投資之投資金額
/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及公共投資之投資總額﹞×100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五方式投資:
貢獻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二、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投資金額/全體
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五對
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投資總額﹞×100
◆參與度之計算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方式投資:
參與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對新創重點產業及公共投資之投資總金
額/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可運用資金 35%﹞×100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五方式投資:
參與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本期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二、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投資總金額/個
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可運用資金 40%﹞×100
◆成長度之計算
成長度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投資,以及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五投資之兩種方式,按下列情況分別計
算之。
(1) 情況一: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期投資總額大於上
期投資總額
成長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期投資金額較上
期投資金額之成長率/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
十六條之二、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期投
資總額較上期投資總額之成長率﹞×100
(2) 情況二:全體壽險公司(或全體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期投資總額小於或
等於上期投資總額
成長度=﹝個別壽險公司(或個別產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期投資金額較上
期投資金額之成長率/成長率為正之壽險公司(或產險公司)依保
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依保險法第一
百四十六條之二、五)對新創重點產業、公共投資及長照事業之本
期投資總額較上期投資總額之成長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