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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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8 條
各會員公司應要求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或其經理人若有違反經營全權
委託事業相關法令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之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營業
日內通報,會員公司應於接獲通知後於其公司網站揭露。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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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