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保全/理賠聯盟鏈」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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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
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至少應每半年定期檢討辦理結果是否符合以下條
件,如未符合者,應擬具改善計畫並提報董事會:
(一)轉送成功率:首家保險公司連線轉送保戶相關申請資料予其他接收
公司之成功率,應達 100%。
(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規定情形:未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所涉個資侵害事件,應達 100%。
(三)保險公司立案之「保全聯盟鏈」作業保戶申訴案件數,除以該公司
立案之非理賠類保戶申訴案件數,應少於 30%。
(四)保險公司就「理賠聯盟鏈」案件認有疑似詐欺情形而主動報送「財
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件數,不得超過對比該公司就保
戶透過傳統紙本方式申請理賠認有疑似詐欺情形而主動報送該中心
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