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9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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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
八、保險費率檢視,簽證精算人員宜就各險別之費用率、損失率與綜合比
率訂定合理上下限標準辦理,並以簽單基礎針對保費占比前 3 大險
別下(排除強制車險及政策性地震保險)之前 3 大保險商品,以最
近至少 3 年之經驗資料做保險費率檢視及費用分攤說明,以維持費
率公平性、適足性、合理性原則,並瞭解公司經營情況並作為未來經
營方針之參考。
簽證精算人員應檢視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4 條
規定,定期召開的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有關保險費率法令遵循的資
料,並於精算簽證報告中就檢視結果表示意見及檢附會議紀錄。
另簽證精算人員如認為尚需其他資料以輔助評估時,可依據保險業簽
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或員工提供所
需資料,並本其精算專業判斷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