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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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
第 8 條
保險業依前條規定辦理第五條第二款所定以個案認定之不動產專案報核,
須檢附下列書件及說明:
一、不動產座落地點(含地籍圖)。
二、不動產取得日期、取得金額、取得方式(如購入、承受擔保品或自行
開發建造)。
三、不動產自取得日迄今之開發進度或使用收益情形(須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四、不動產開發進度延宕或出租率未達第五條所定基準之原因、已採行處
分轉讓或其他取得使用收益之相關替代作法及規劃採行之因應方案(
均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預計完工、處分轉讓或產生使用收益之期日。
六、持有之不動產無法利用亦無法處分之原因(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案件未能如期完成相關規劃之檢討及改善方案。
保險業依前條規定辦理第五條第二款所定以群組整體認定之不動產專案報
核,須檢附下列書件及說明:
一、群組整體所包括之個別不動產列表、座落地點、帳列金額、出租率、
使用收益情形,以及群組整體最近三年各年度之出租率及使用收益情
形。
二、不動產未符合第五條所定基準之原因及已採行或規劃採行之因應方案
(均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預計符合第五條所定基準之期日。
四、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案件未能如期完成相關規劃之檢討及改善方案。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即時利用期限之案件,應由稽核部門每年定期
查核辦理進度,並將查核結果提報董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