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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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
第 9 條
中華郵政公司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計算說明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設定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並確認其與費率之釐訂具
關連性,且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反映各項成本及合理
利潤,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承作保險業務。
二、設定投保年齡限制、投保金額限制及繳費型態。
三、進行保險費試算。
四、計算準備金與契約變更。
五、進行檢測定價及風險評估。
前項第五款之檢測定價及風險評估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檢測假設之合理性。
二、檢測各項利潤指標(含商品利潤分析、資產額份分析或損益兩平分析
)。
三、檢視風險評估結果之妥適性(含各項精算數據之檢測及敏感度分析)
。
四、檢視保險單條款及計算說明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