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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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9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
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
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