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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九、保險業對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未將所領取之逾期送金單、預收保費證 明或收據繳回,或遺失、毀損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尚未說明 理由並作成書面紀錄者,保險業不得再發給新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