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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九、應行申報事項未依本注意事項附表填報、未載明或申報錯誤,經主管 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