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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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
九、人身保險業依第六點提存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固定準備金及第八
點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外匯風險強化準備,於依保險業自有資本與
風險資本選擇性過渡措施應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計算過渡期內自有資
本時,均以稅後金額全額扣除。
人身保險業於符合過渡前自有資本淨增數不低於核定自有資本適足調
整平均數及自有資本超額調整平均數之合計數,及當年度之過渡前資
本適足率,不低於前一年度之過渡前資本適足率,且財務狀況足以因
應長期匯率波動風險或有其他強化經營韌性之具體成效者,得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於一定比例額度內加回前項所扣除之自有
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