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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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
九、售後管理:
(一)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如買受人未依契約完成付款者,應就未支付
部分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提
足損失準備。
(二)附條件交易之管理:買賣契約訂有利潤分享條件者,應明訂利潤分
享之具體內容,以及保險業後續進行稽核之方式。
(三)契約簽訂之付款條件應與公告之付款條件相同,且契約一經簽訂,
付款條件即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