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
九、保險業應要求所屬業務員就前四點之資料確認其完整性,確認後之資
料應由核保人員或指定非招攬單位之行政人員或主管進行影音檢視及
覆核,確認客戶辦理投保之真意。
前項影音檢視,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錄有身分資料(正面臉部影像、身分證明文件)之影像。
(二)錄有客戶同意錄音及錄影之影音。
(三)錄有客戶逐一親自簽名或以生物辨識方式行使同意意思表示之影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