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信託業與保險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應行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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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 
第 9 條
                    信託業於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時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製作瞭解客戶審查相關文件、信託契約等書件交由保險公司/保險經
    紀人公司使用。
二、向信託公會辦理業務人員之人員資格審定及教育訓練時數登錄,並負
    責管理。
三、於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前,取得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之聲明書
    ,同意就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如有辦理涉及信託業務所為之廣告、業
    務推介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守信託業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