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行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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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
第 9 條
信託業於共同行銷時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製作瞭解客戶審查相關文件、信託契約等書件交保險公司。
二、向信託公會辦理保險業務人員之人員資格審定及教育訓練時數登錄,
並負責管理。
三、於共同行銷前,取得保險公司之聲明書,同意就共同行銷如有辦理涉
及信託業務所為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守信託業相
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