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自行辦理業務員保險商品教育訓練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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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第 9 條
保險業違反本自律規範經查核屬實者,經所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下稱產險公會)理事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
險公會)理監事會決議後視情節輕重要求提出書面改善計畫、予以書面糾
正,或處以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之罰款,並於決議後一個月
內呈報主管機關。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自行辦理業務員保險商品教育訓練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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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