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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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
第 9 條
責任地圖
各會員應透過責任地圖記錄公司管理與治理架構之整體樣貌。
前項責任地圖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公司治理架構圖:描繪公司董事會及轄下各委員會組織架構。
二、權責分配表:界定與載明應涵蓋於責任地圖之高階管理人員,並確認
各高階管理人員所擔負之個人權責範圍,包含高階管理職能與總體責
任。
三、內部呈報流程圖:依高階管理人員所轄之組織、管理架構及業務流程
,梳理呈報程序及對應呈報之高階管理人員。
各會員於編製責任地圖時,宜衡量以下原則:
一、使閱讀者容易理解公司之治理架構與決策負責人、呈報流程;如有多
條內部呈報流程,各流程之劃分宜清晰明確。
二、責任地圖之權責分配表內容,與責任聲明書所提之高階管理人員之權
責內容須一致。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