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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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
十一、要保書之聲明事項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授權及同意事項,其內容
如下:
(一)本人(被保險人)同意( 保險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
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二)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 保險公司)將本要保書上
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
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
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
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三)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 保險公司)就本人之個人
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
及利用之權利。
(四)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保險金申領,
如保險人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適用:
1.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適用: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知悉並明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
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受益人,申領保險金給付時須
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但若被保險人已投保( 保險公司
)二張以上之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
保險;或本人於投保時已通知( 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
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
保險公司)仍承保者,( 保險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仍應
依各該險別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如有重複投保而未通知(
保險公司)者,同意( 保險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
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責
任。
2.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適用: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知悉並明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
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受益人,申領保險金給付時須
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但若被保險人已投保( 保險公司
)二張以上之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
保險;或本人於投保時已通知( 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
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
保險公司)仍承保者,( 保險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仍應
依各該險別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如有重複投保而未通知(
保險公司)者,同意( 保險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
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責
任,但( 保險公司)應以「日額」方式給付。
(五)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適用:
「本人(要保人)已詳閱后附「匯率風險說明書」,並了解本保
險係以(幣)為收付幣別,持有本保險期間越長,匯率波動越難
預測,匯率風險越高;本保險之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單借款
、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皆以(幣)進行,且須以外匯存款戶
存撥之。本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領取各種外幣保險給付或本保險
相關外幣款項後,如將前揭外幣款項兌換為新臺幣時,須自行承
擔因匯率變動可能產生之匯兌損益及匯兌費用。業務員已確實告
知上述情事。」
要保書之聲明事項及告知事項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確認後
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