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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四、除外責任。 說明:(一)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 責任。 1.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參考保險法 第一二一條)。 2.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因犯 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九條 )。 (二)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 之範圍,可以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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