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
九、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其身故保險金給
付之限制。
說明:(一)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
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得加計
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帳戶價值
。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
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
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
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三)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