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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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精算意見書,指簽證精算人員載述精算意見之文件,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簽證精算人員之備查日期及文號。
(二)簽證要件:
1.資料提供者姓名。
2.資料檢核者姓名。
3.資料檢核方式。
4.資料提供之截止日期。
5.列示精算假設及方法。
(三)精算意見:
1.保險費率之釐訂情形。
2.各種準備金之核算情形。
3.保單紅利之分配情形。
4.投資決策之評估情形。
5.清償能力之評估情形。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揭露。
(五)簽證精算人員簽名及日期:
1.簽證精算人員簽名。
2.簽證精算人員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3.簽證精算人員出具精算意見書之日期。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304
9176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
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4 條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精算意見書,指簽證精算人員載述精算意見之文件,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簽證精算人員之資格確認。
1.簽證精算人員與保險業之關係。
2.董(理)事會指派為簽證精算人員之日期。
3.簽證精算人員之核備日期及文號。
4.簽證精算人員定期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或認可之教育訓練之合格
證明文件。
(二)簽證要件:
1.提供資料者姓名。
2.資料檢核者姓名。
3.資料檢核方式。
4.提供資料之截止日期。
5.列示精算假設及方法。
(三)精算意見:
1.保險費率釐訂情形。
2.責任準備金核算情形。
3.保單紅利分配情形(人身保險業適用)。
4.投資決策評估情形(財產保險業自九十九年度起適用)。
5.清償能力評估情形。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揭露。
(五)簽證精算人員簽名及日期:
1.簽證精算人員簽名。
2.簽證精算人員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3.簽證精算人員出具精算意見書之日期。
4.簽證精算人員核備日期及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