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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
九 簽證精算人員應秉最大誠信原則,並依本法、本管理辦法及本注意事 項完成精算意見書。簽證精算人員應維護精算備忘錄不被公眾檢閱之 機密性,且其工作底稿應自精算備忘錄完成日期起保存七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