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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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
第 31 條
保險業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股票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 10 %之大股東與其利害關係
人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設質比率超過 50 %時,再以其持有該公司股票
申請質押授信者宜審慎辦理。
二、對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 10 %之大股東與其利害關係人
以該公司股票為擔保品辦理股票質押,其擔保品之鑑價應以上市、櫃
證券之融資比率為基礎,如放款值欲超過鑑價值六成者,授審單位應
提出具體徵信評估報告意見,並提董事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