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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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 |
七、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訂定電視行銷保險商品管理辦法,分
別函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備查,以確保電視行銷之品質及作為業務處理之依據。其內容應
包括下列事項:
(一)電視行銷人員(其內容應包括人員違反相關法令或作業準則之懲處
規定)。
(二)辦理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之作業準則。
(三)申訴之處理程序。
(四)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申訴之處理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受理申訴之程序、回應
申訴之程序、適當調查申訴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