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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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
十四、第九點所稱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應訂定資訊安全、防火牆等資訊隔離政策,避免資訊不當流用予
未經授權者。
(二)應訂定員工行為守則。
(三)保險業及本商品之招攬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投資標的發行機
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並納入法令
遵循制度之查核項目。
(四)保險業及本商品之招攬人員,不得給付或支領推介客戶申辦貸款
之報酬。但招攬人員於貸款案件送件日前後三個月內未向同一客
戶招攬本商品者,不在此限。
(五)本商品之招攬人員不得以收取佣金或報酬多寡作為銷售本商品之
唯一考量,亦不得利誘客戶投保本商品或以誘導客戶轉保方式進
行招攬。
(六)銷售本商品之各項費用應依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