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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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
十六、保險業應將本注意事項之內容,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並辦
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保險業從事本商品招攬、核保、保全之業務單位應每季辦理專案自
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每年辦理本商品銷售作業之專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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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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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