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向保險業申請變更為非專
業投資人,但未符合前項規定之非專業投資人,保險業不得受理申請
變更為專業投資人。
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保險業盡合理調查之責任,
並向要保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保險業針對專業投資人具備充
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客戶程序,
並報經董事會通過。但保險業無董事會者,由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
同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