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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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
八、保險業應對本商品擬連結之投資標的進行上架前審查。除本商品連結
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外,本商品連結
其他投資標的者,於上架前應審查下列事項(如無下列項目,則無須
審查):
(一)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合法性。
(二)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費用及合理性。
(三)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投資目標與方針、投資操作策略、過去績效
、風險報酬及合理性。
(四)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商品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
之充分揭露。
(五)保險業利益衝突之評估。
(六)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風險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