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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四、保險業應規定代收保險費之繳回期限,如有延誤繳回之情形者,應要 求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出具報告敘明原因,保險業並應主動加以了解 及為積極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