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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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
第八章 會計資料之電子方式處理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會計資料之電子方式處理係指使用電腦(即電子計算機)處
理會計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如係部分使用,就其使用部分
適用本規定,未使用部分仍依本章第二節普通會計事務之處
理有關規定辦理。在試行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初期,
為避免漏誤,並得以電子方式與人工平行作業。
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政府已訂頒管理辦法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會計資料使用電腦處理時,得專設電腦部門或委託外部機構
辦理,但會計部門對於輸入電腦資料之控制及輸出資訊有查
核權責。
第三條 設有電腦部門之機構,其電腦部門組織或工作分配應依系統
設計、電腦操作及資料控制分立之原則辦理,以收內部控制
之效。
第二節 系統設計及程式編寫
第四條 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系統設計包括下列事項:
一、會計項目及其他有關資料之編號。
二、用以輸入資料之憑證或其他表單之設計。
三、用以貯存輸入資料之貯存媒體設計。
四、用以指揮電子方式操作之程式編寫。
五、輸出報表或其他資訊之設計。
六、資料控制之設計。
第五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之會計資料,應先確定範圍及目標,分析
其原有處理程序,然後在充份利用電子化特性之前提下,簡
化及改進作業步驟,並注意有關系統之連繫或整體化,以提
高效率並避免重複。例如員工薪資為會計紀錄與人事統計共
同需要之項目,應運用同一憑證輸入,以產生正確劃一之資
訊。
第六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之資料均須先行編定適當號碼,除會計項
目編號參見本制度第四章外,其他有關項目亦會同主管部門
分別予以編號對照備查。
第七條 會計資料之輸入表單,以使用原有傳票或代用傳票為原則,
但為電子方式處理便捷計,得按業務性質另行設計專用傳票
,電子方式操作過程中所產生之各種彙總計算及結帳等表單
亦可供繼續處理之用。
第八條 磁碟、磁帶或其他資料貯存媒體所貯存之會計紀錄,與會計
簿籍有相同作用,必須能在帳簿規定保存限期內定期或隨時
按需要以一部分或全部印出,並須能與報表及憑證相印證。
第九條 採電子方式列印之報表除應配合電腦性能外,其設計應注意
下列各點:
一、經常性表報之列印依本章第七條之規定處理。
二、內部管理用之報表可引用例外原則只印所需資訊,不必
全部印出。
三、善用電腦快速及大量記憶之特性,編印具有分析性之多
層次報表,以應管理決策之需要。
第十條 系統設計完成後應作成說明書及程式規範,以供編寫程式之
用。程式係用電腦所能識別之語言指揮電腦執行任務之指令
,其內容應包括資料輸入、資料貯存、資料轉移、算術運算
、邏輯比較及資訊輸出與列印方式等事項。
第十一條 採電子方式處理輸入之各項原始資料,應儘可能由電腦查
對其正確與完整性,事先在程式中釐訂檢查及控制方法,
使電腦能在資料輸入時立即核對,避免差誤。
第十二條 程式編製過程中,應逐步採樣試驗,程式完成以正式資料
測試無誤報經認可後始可使用。
第十三條 所有程式均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工作內容說明書。
二、工作流程圖。
三、程式表。
四、作業人員手冊。
五、編印報表之樣本。
第十四條 因業務變更而須修改或取消原用程式時,應依照規定程序
報經核准,並將起用與停用原因及日期予以紀錄。
第三節 資料控制
第十五條 採電子方式處理輸入之原始資料之控制應由會計部門會同
有關部門共同辦理,以期適時產生正確合用之報表或其他
資訊。
前項有關部門係指與該項資料有關之經辦部門、會辦部門
及電腦部門。
第十六條 經辦部門及會計部門對於記載原始資料之各項憑證應負責
任如下:
一、所填項目是否完備。
二、填寫有無錯誤。
三、是否按時填送。
第十七條 會計部門收到經辦部門送來憑證後,應即處理如下:
一、審查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二、根據合格之原始憑證編製傳票,如該項原始憑證係代
用傳票,則查對與會計有關之編號並加填有關之資料
。
第十八條 在處理會計資料之過程中如發現因輸入憑證或表單內容不
符發生錯誤或於處理完畢後始發現錯誤時,應經正常審核
過程後據以更正。
第十九條 凡電腦處理之資料及所產生之報表均應妥為保管及保密,
非經適當授權核准,不得複製或外洩。
第四節 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 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檔案包括下列各項:
一、供輸入資料之各種憑證,如傳票。
二、資料貯存媒體,如磁碟、磁帶、光碟片、積體電路晶
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
三、系統說明書、程式表、工作流程圖及各種作業手冊。
四、電子方式所印報表、帳冊及其他資訊。
第二十一條 前條各種檔案均應妥為保管,其保存年限依有關法令之
規定。資料貯存媒體所貯資料已印有帳表保存者,其保
存年限得視管理上之需要自行決定,資料已讀入磁帶、
磁碟等貯存媒體者亦同。
第二十二條 記有會計資料之貯存媒體為避免原有紀錄因操作錯誤而
受破壞及其他意外災害,應另複製一套分置他處保存,
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