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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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
八、人身保險業每年應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轉列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盈
餘不足轉列者,應於以後有盈餘年度補提之。
前項所提之特別盈餘公積僅得迴轉用於盈餘轉增資或彌補虧損。
另人身保險業股利之發放應以盈餘轉增資之方式為原則,並應持續檢
討股利政策。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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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