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連結之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重整或破產之追償標準作業程序 |
---|---|
公布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
三、各會員公司應為要保人之最大利益,依法主動向該重整或破產機構進
行債權登記或其他必要之追償程序;各會員公司如知悉該重整或破產
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有資產可供追償者,並應於知悉後儘速依民事訴
訟法、破產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連結之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重整或破產之追償標準作業程序 |
---|---|
公布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