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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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
五、本會審查試辦業務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一)無排他性,得由不同銀行同時或先後申請業務試辦。
(二)視試辦業務複雜程度,斟酌請申請銀行先至本會簡報,或請相關單
位表示意見。
(三)銀行於試辦期間應注意資訊安全防護、防制洗錢控管等法令遵循、
個人資料保護及客戶權益保障,並於試辦期滿後,檢具由稽核單位
會同資訊、法令遵循、風險管理等相關單位針對前開事項執行妥適
性之查核報告及整體試辦情形報本會備查。
(四)涉屬其他法令部分,請銀行應洽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如涉及外匯業
務部分,應另經中央銀行許可。
(五)依試辦業務之成果,配套研擬相關法規,或試辦同時函請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研議檢討修正相關自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