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
七、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應於試辦期滿或試辦預期效益達成
後二星期內將試辦成果報本會。經本會核准為試辦成功案例,將通知
相關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在該試辦成功案例範圍內,可比照辦理該業務
。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