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保全聯盟鏈」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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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
二、本業務係指保戶經由首家保險公司所建置之網站專區、網頁、行動應
用程式(APP) 或行動服務向該公司提出契約變更,並同意將相關文
件影像資料透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
)「保險科技運用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推播通知其他保
險公司(以下簡稱轉收保險公司)一併申請。轉收保險公司即可就電
子收檔的資訊欄位及影像資料優先受理審核,無需保戶另行申請並等
待紙本文件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