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保全聯盟鏈」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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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
七、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訂定推播通知作業處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
制度,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前項作業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風險控管及控制措施:
(一)身分驗證:
1.網頁或 APP 申請:符合第三點所列資格之申請人,經由網路與
首家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
證程序。
2.行動服務申請:符合第三點所列資格之申請人,經由首家保險公
司業務人員見證為申請人本人,並請其填寫相關行動服務聲明暨
同意書,收齊相關證明文件等事項,始可進行申辦。
3.保戶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或行動裝置方式辦理本業務時,首家公司
應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或「保險業經營行動服
務自律規範」之身分驗證方式對保戶進行身分驗證。
(二)個資同意:
申請人於首家保險公司申請,需同意「保全契約變更申請轉送暨個
資蒐集同意書」之內容,並選擇同意轉收之保險公司。
(三)申請條件控管:
1.申請人同意授權首家保險公司將其所提供申請保險契約變更項目
相關資料,傳送至其所同意之轉收保險公司,以申請與前相同項
目之要保人基本資料契約變更。
2.轉收保險公司以首家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合作保險公司為授
權對象。
3.首家保險公司審核相關資料後,應於契約變更完成日起之次一個
工作日內,傳送予轉收保險公司,惟如不符契約變更申請要件或
轉送範圍者,即不予進行資料轉送作業。
(四)資料傳輸與資訊安全:
1.本業務運用區塊鏈技術防止檔案遭竄改。
2.壽險公會共享平台留存資料傳輸與接收紀錄,保險公司得隨時透
過區塊鏈技術檢視紀錄與傳送狀態。
3.資料及檔案之傳輸與儲存應依主管機關要求之資訊安全防護相關
規範辦理。
4.針對所傳輸或儲存之申請人個人資料或敏感資料,壽險公會及保
險公司應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採取適當之存取管制。
5.保險公司應監控並建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程序。遇事件發生時,
相關單位及人員依循通報程序辦理。